软件Tags:
四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乃一款专为企业级用户设计的税务清缴工具,特别适合四川地区的企业使用。四川的企业用户可通过此软件便捷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在线清算及填报,全面完成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工作。诚邀下载体验。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与经营过程中,向金融机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扣除;对于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仅允许扣除不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及同期利率计算的部分。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支付的工资、薪金可据实扣除,标志着内资企业长期以来的计税工资制度的取消,从而有效减轻了其负担。
⑶职工福利费、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延续了以往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因此扣除额相应增加。
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进行的公益及救济性捐赠,若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予扣除。
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合理经营需求而产生的交际应酬费用。
⑹职工基金及待业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与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依照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供对换证工具的快速支持
四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的最新版同样支持核定信息的查看
支持对基本信息的查询
支持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设置
可快速进行申报查询
支持表格的快速输入
能够迅速设置软件功能
包括对服务器的升级
包含对代理服务器参数的输入
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用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损失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指的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费用。费用涵盖了与销售、管理及财务相关的支出。损失则包括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及投资损失。此外,若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相关规定中亦明确了一些需依税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仅限于不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及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支付的工资、薪金可据实扣除,标志着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的取消,有效减轻了其负担。但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需为“合理”,对于明显不合理的支出则不予扣除。未来,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进行明确。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延续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更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因此扣除额相应提高。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教育的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可在后续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合理的生产、经营需求而产生的交际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用,需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并在以下限度内予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种规定的设计旨在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招待与个人消费,同时防止企业通过虚增业务招待费而导致的账目失真。
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与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按照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⑼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直接在税前扣除;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则不允许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和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⑽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及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提取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商品削价准备金亦可在计税时扣除。
⑾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在计税时允许扣除。
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需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扣除。此处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亦可在税前扣除。
⒀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及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扣除。
⒁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非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否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⒃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则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不得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允许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指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而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指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这些支出同样不得直接扣除,需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税前不可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若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及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的赔偿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可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款项,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捐赠,亦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